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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滁州中小学(幼儿园)中专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12-21 14:39:00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安徽教师资格证
  各县(市、区)教体局、人社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8〕233号)文件,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专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条件

  1.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

  2018年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教师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附件1、2、3执行。

  2. 中专教师系列

  中专系列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仍执行省教育厅、人社厅《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教师〔2009〕14号)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文件。

  3. 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师系列

  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69号),继续增设“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科目,按照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分学科评审的办法评审。

  二、岗位核定管理

  全市各类公办学校及教研室、电教馆等机构的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节的资格评审。

  1. 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中专学校高级及以下级别的教师职称数额和结构比例,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皖人社秘〔2016〕317号)中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待省教育厅下文后,按省厅文件开展推荐提名工作。

  3.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校申报、竞聘。跨校申报、竞聘的,占用拟聘学校(单位)的岗位数量,在评审通过并办理了调动手续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县(区)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对超岗位职数的乡村学校,可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

  4. 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对2018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如果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不占单位岗位职数,只评资格,不予聘任,不兑现工资。

  三、申报推荐程序

  1. 人社部门核定申报人数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市直学校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报同级人社部门确认。

  2.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

  学校(农村学校以中心校为单位,下同)要向教师传达省、市有关评审工作的要求、标准条件等内容,以及本校结合实际制定的竞聘方案(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经人社部门核准的申报人数,并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学校(单位)要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竞聘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采取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学校(单位)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由竞聘委员会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或现有空岗数额,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推荐的人选名单按要求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呈报教育主管部门。对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学校(单位)考核推荐,拟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评审,由学校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加强对学校推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教育、人社部门将视情随机抽查推荐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 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对学校推荐和公示情况及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学校推荐和公示情况的审核,主要包括:竞聘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组织推荐程序是否规范,公示内容是否齐全,岗位指标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可以通过现场考察、走访教师、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对教师申报材料审查,要对照评审标准和推荐要求,逐项进行,确保申报符合条件和材料真实。

  各县(市、区)教体局及市直学校审核通过的高、一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和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职务申报材料送市教体局人师科组织评审。

  四、报送材料要求

  1. 各县(市、区)教体局及市直学校推荐工作小结;

  2.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须出具委托评审函;

  3. 《2018年滁州市申报教师职称评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样表附后);

  4. 申报人对照本文件和相应评审标准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

  五、评审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评审组织

  市教体局和人社局成立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和一级教师职称和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中专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材料报市教体局初审后送省教育厅师资处组织评审。

  (二)时间安排

  1. 材料报送时间:

  申报高级教师人员的考评课由市教研组织,此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及市直学校将申报(确定上报)高级教师人数、名单及学段、学科一次性汇总盖章上报市教体局人事科(同时发电子稿,逾期自行处理)。

  10月29--31日,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报送高级职称评审材料。

  11月19--23日,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报送一级教师和中专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材料。

  2. 评审时间:

  11月开展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12月开展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和中专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高、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教体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市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六、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申报正高级、高级职称评审费300元,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16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100元。

  七、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各县、各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职评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本次职评工作;要广泛宣传职评政策精神、评审标准和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教师学习、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保质保量做好2018年职评工作。

  2. 严谨规范,做到职评五公开。各县、各校在职评工作中要严格推荐程序,必须做到职评工作五公开: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名单公开。在“五公开”的基础上,在申报单位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填入个人任职资格评审表的有关栏目内,同时出具公示证明。未经公示的,评委会不予评审。

  3. 逐级审核,实行诚信承诺制。各县、各校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组织专人认真审查各类证书证件和申报材料,做到“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对把关不严,将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人员进行申报的,我局不予受理,并视情对各地初审情况进行通报。严格执行诚信承诺制度。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

  4. 严格问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之后5年内不得申报,并记入其师德档案;违规申报,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教师职称资格。对包庇、纵容教师弄虚作假,违规推荐申报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校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学校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专家,取消其评委、专家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评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联系人:郝家梅,联系电话:0550-3036025,各县报送的电子材料,通过QQ在线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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